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2017年仪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287 发布时间:2017-06-0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仪征市财政局   仪征市农业委员会                     仪财农[2017] 59号   仪农发[2017] 70 号            各镇(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枣林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仪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镇(办)农机、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在当地承包土地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经营、畜牧水产养殖等外来人员办理购机补贴,须提供土地承包等相关证明。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2015一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及《关于调整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市农机主管部门将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将发布补贴政策、公示补贴信息的网址及办理补贴的电子信箱和联系方式等在仪征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报扬州市农机局。镇(办)农机服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目录,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信息公示到镇、村,但不得公开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市、镇(办)农机、财政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严惩违规行为,并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镇(办)农机服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开展政策宣传、资格确认、机具销售、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申请结算等一站式服务。   要积极为农民购机提供便利,加大对农民购机的金融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补贴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   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镇(办)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于7月3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市农委农机办和市财政局。   市农机部门监督电话:83422531   市财政部门监督电话:83442879   附:2017年仪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2017年5月25日   抄送:扬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附:   2017年仪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提高主要农作物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突出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镇(办)受理、市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推动农业生产全面和全程机械化,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我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8个品目(详见附件1)。市、县级农机部门不能缩小或者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7年江苏补贴农机具,扬州市监督电话:0514-80988202”的监督标识(详见附件9)。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农机补贴最高为60万元。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经销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8项),被生产企业确定为经销企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经销企业在销售补贴机具5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截止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   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   基本要求是乡镇录入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县级审核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以省局相关文件和要求为准)。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办)农机服务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同时由经销商预录入购机补贴系统,并转购机者所属镇(办)农服中心审核[镇(办)亦可录入],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销售情况报农委农机办,并保存好台帐资料。补贴机具安装验收事项由镇(办)农机服务部门办理,市农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补贴购置烘干机时不再含原配热源,热源配置由购机者与产销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   推广符合“国三”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补贴,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全部损失自行承担。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办)农机服务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银行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审核相关信息。镇(办)农机服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五见面”,核对预录入照片和行驶证照片。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今年探索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将经销商预录入或购机者提供的购机信息,包括购机者身份内容、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与全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带机申请”。但相关信息公示及机具抽查核实等同样要按要求做到位。   要及时关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省农机化信息网通知公告以及黑名单公告等栏目中有关内容,严防违规录入“受到省级以上农机部门查处产品的补贴申请信息”。   镇(办)农机服务部门在核实后,及时将经销商转来的补贴信息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附件4)。   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超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农机补贴超6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办)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镇(办)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市农委将在仪征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办)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办)农机服务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办)财政部门。   5.镇(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办)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办)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办)农机部门。   6.镇(办)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市农委农机办。   7.市农委农机办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将镇(办)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市财政局。   镇(办)农机服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10个工作日、市农委20个工作日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市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农机办。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办)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市农机办集中保管。   购机补贴所需其它材料、购机补贴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记录等,一并存入档案。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办)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委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委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财政部门,然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7。   七、相关责任要求    仪征市农委、财政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制定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扬州市农机局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一)仪征市农委农机办   (1)培训指导镇(办)农机服务部门及本市经销商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办)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附件8)。   (4)审核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办)农机服务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仪征市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办)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镇(办)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农机部门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三)镇(办)农机、财政部门   镇(办)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办)农机服务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并导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委,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办)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办)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办)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镇(办)农机服务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四)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超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农机补贴超6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五)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及《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不得擅自开展“以旧换新”或回收“二手机”等,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6.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7.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8.江苏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9.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